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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执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重庆市铜梁区龙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何国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铜梁区龙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何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100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龙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东莘510号-5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1050022402358280C法定代表人康全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加彬,重庆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国忠,男,195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1民初37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何国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国忠偿还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龙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400000元,但被执行人何国忠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经本院四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外出务工,暂无可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1执10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涛审 判 员  周大力代理审判员  郑德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思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