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7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2017湘0527执202号(蒋宗佰与彭淞蔚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宗佰,彭淞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7执202号申请执行人蒋宗佰,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绥宁县苗族侗族乡老团村3组。被执行人彭淞蔚,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绥宁县联纸公司职工,住绥宁县工业路98号,身份证432626196609100016。本院在执行蒋宗佰与彭淞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彭淞蔚因负债太多,已经从单位擅自离岗外出,下落不明。本院执行法官2017年6月6日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张贴在其联纸公司家属住宅门上,邻居反映很长时间未回家了,公司已经停发其工资。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对本案尚未受偿的债权6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收入时,可随时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527执2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莫文召审判员 梁利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