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杨原添、吴毅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原添,吴毅灵,王荣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838号申请执行人:杨原添,男,195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吴毅灵,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王荣美(又名王大通),男,1960年0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原添与被执行人吴毅灵、王荣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原添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同意被执行人吴毅灵、王荣美分期履行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浦执字第8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丽国审判员 胡于军执行员 李朱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