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荆门市欣佳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荆门市欣佳石化有限公司,荆门市龙王加油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原申请执行人中国石化集团荆门石油化工总厂)。被执行人荆门市欣佳石化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荆门市龙王加油站。。担保人徐芬,女,汉族,1978年10月26日出生。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与荆门市龙王加油站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9)荆经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1月3日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市欣佳石化有限公司、担保人荆门市龙王加油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担保人荆门市龙王加站同意为被执行人偿还债务2842810.76元人民币,截止2017年9月10日已偿还债务1550000元,余款依照协议继续执行。2017年9月10日,荆门市龙王加油站书面承诺同意为本案被执行人且履行前述义务。2017年9月10日,申请执行人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因三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1999)荆经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朝阳审判员 吴林周审判员 魏照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鲍清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