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3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孝满诉吴安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安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3278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陈孝满,男,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申请人:吴安勇,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陈孝满诉吴安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的(2017)皖0503民初3278号民事裁定,冻结吴安勇在银行的存款123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等值财产。陈孝满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孝满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吴安勇的存款12300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鲁玲岚人民陪审员 施丽琼人民陪审员 杨友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宏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