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0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青岛风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汇通康帕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风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汇通康帕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0078号原告:青岛风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范士广。被告:北京汇通康帕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马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风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汇通康帕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风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风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青岛风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54.5元)。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勇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