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民初3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农产品集团云阳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农产品集团云阳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5民初3972号原告: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54号。法定代表人:陈迎庆,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秘雪,重庆市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守安,男,汉族,1964年10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农产品集团云阳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大雁路37号。法定代表人:朱铁能,系公司总经理。原告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农产品集团云阳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秘雪、向守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市农产品集团云阳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余款2150692.31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截止起诉之日的违约金372000元,并继续按每日0.5‰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至付清时止[其中,以(10350692.31元×95%-8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5日起算到2016年10月24日止,和以2150692.31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5日起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4月初签订《云阳县农产品交易市场(亿隆国际商贸城)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将云阳县亿隆国际商贸城室内装饰工程交原告施工。建筑面积约6.7万平方米,装饰面积约3万平方米。合同暂定金额1500万元。工程验收合格,原告办理完工程移交手续及竣工结算资料交付后,被告在2个月内办好竣工结算,并在结算完成后1个月内支付至结算审定金额的95%;如果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每逾期一天,按未付工程款的0.5‰累加计算后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14年4月30日,经被告批复同意后,原告入场施工。2014年10月24日,工程完工经各方验收合格,并移交被告使用。2016年6月15日,工程完成结算,审定金额为10350692.31元。2017年1月5日,被告在原告的《质保到期报告》中确认,工程于2016年10月24日质保到期。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8200000.00元,但余款未按约定支付,属于违约。为此,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重庆市农产品集团云阳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初,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云阳县农产品交易市场(亿隆国际商贸城)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云阳县农产品综合交易市场(亿隆国际商贸城)室内装饰工程。2、工程地点:重庆市云阳县渝巴路(双柏路)路侧。3、工程规模:建筑面积约6.7万平方米(装饰面积约3万平方米)。4、合同暂定金额:1500万元。九、工程(进度)款的核实与支付。1、本工程无预付款……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及完整的竣工资料、结算资料交付完成后,发包人在2个月内办好竣工结算(含内外审计,但因承包人原因除外),结算完成后1个月内支付至结算审定金额的95%。承包人所报结算金额不得高出结算审定金额的5%,否则,发包人将收取超出部分10%的违约金,并在结算总价中扣除。6、质量保证金为结算审定金额的5%。十五、违约责任及解除合同后的处理。1、发包人违约的责任。(1)、发包人无故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每逾期一天,发包人按未付工程款的0.5‰累加计算后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2014年4月30日,经被告在原告开工报告中批复同意后,原告入场进行装饰施工。2014年10月20日,装饰工程施工完毕。2014年10月24日,装饰工程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并移交被告使用。2014年10月29日,验收各方共同出具了验收意见书,表明竣工验收合格。2016年6月15日,装饰工程完成结算,原、被告共同审定工程价款金额为10350692.31元。2017年1月5日,被告在原告出具的《质保到期报告》中确认,工程已于2016年10月24日质保到期。另查明,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8200000.00元。对于上述事实,除原告的当庭陈述外,有原告提交的《云阳县农产品交易市场(亿隆国际商贸城)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开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及竣工验收意见书、工程结算审定报告、质保到期报告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庭予以采信。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云阳县农产品交易市场(亿隆国际商贸城)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原、被告据此成立合法有效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颂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现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云阳县农产品综合交易市场(亿隆国际商贸城)室内装饰工程,并结算了工程价款,被告亦应当按约向原告足额支付工程价款。原、被告在合同第九条第5项中约定了工程款付款方式和期限,但被告至今尚有工程余款2150692.31元未给付原告,属于违约,应当按双方在合同第十五条第1项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向原告承担责任。经审查,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保护。故对于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本院均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市农产品集团云阳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余款共计2150692.31元;二、被告重庆市农产品集团云阳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计算至2017年7月25日的违约金372000.00元,并继续从2017年7月26日起每日按未付工程余款的0.5‰计付违约金至该款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3.00元,由被告重庆市农产品集团云阳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陆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解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