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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郑玉英与徐刚芹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玉英,徐刚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恢46号申请人:郑玉英,女,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文英,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刚芹,男,1970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郑玉英与被执行人徐刚芹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刚芹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此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伟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玉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