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4民初2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戚毅忠与广州澳梓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毅忠,广州澳梓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4民初2926号原告:戚毅忠,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被告:广州澳梓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陈丽红。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戚毅忠与被告广州澳梓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毅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戚毅忠负担。审判员 董文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梦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