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65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郑鹏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郑鹏森,何彩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65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1号磐基中心商务楼二楼238、六、七、十九楼,组织机构代码79809699-5。代表人:陈建宏,行长。委托代理人:詹成根、詹莲丽,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鹏森,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何彩玲,女,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67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执行人郑鹏森、何彩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借款本金202791.7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律师费20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郑鹏森名下湖里区XX里16号702室房产,期限3年。已于2016年12月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郑鹏森名下车牌号为闽D×××××号车辆,期限2年。现扣划到执行款3313.37元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及审 判 员 林伟斌审 判 员 林旺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吴剑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