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执1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与被执行人石嘴山市长城建鑫煤业有限公司、马建武、马耀祥、石嘴山市中创工贸有限公司、何彦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石嘴山市长城建鑫煤业有限公司,马建武,马耀祥,石嘴山市中创工贸有限公司,何彦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执1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负责人:刘岩峰,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石嘴山市长城建鑫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法定代表人:马江,石嘴山市长城建鑫煤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建武,住宁夏吴忠市。被执行人:马耀祥,住宁夏吴忠市。被执行人:石嘴山市中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何彦彬,石嘴山市中创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何彦彬,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与被执行人石嘴山市长城建鑫煤业有限公司、马建武、马耀祥、石嘴山市中创工贸有限公司、何彦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2民初140号民判决,于2017年5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石嘴山市长城建鑫煤业有限公司、马建武、马耀祥、石嘴山市中创工贸有限公司、何彦彬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风险提示、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2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 敏审判员 杨中军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小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