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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执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边加林、王双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边加林,王双燕,翟永祥,边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86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金源北路1号电信大楼裙楼。法定代表人:丁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宇,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边加林,男,1980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王双燕,女,1980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翟永祥,男,1976年6月4日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边加华,男,1961年8月6日生,汉族,住盱眙县。本院在执行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边加林、王双燕、翟永祥、边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和解协商解决,申请人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830执8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代银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逸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