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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21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杨恒林与李龙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恒林,李龙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21执163号申请执行人:杨恒林,男,1956年1月16日生,住施甸县。被执行人:李龙开,男,1963年4月4日生,住施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恒林与被执行人李龙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未能及时与被执行人李龙开取得联系,故于2017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李龙开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杨恒林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李龙开表示暂无能力履行上述义务,并承诺于2017年8月31日前偿还借款4000元,后于每年12月30日前负责偿还5000元,直至还清借款30000元为止。经查,被执行人李龙开除家中居住的房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除了发现暂不宜执行的房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光武执行员  杨余春执行员  陈亚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会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