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民初2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郭兵与樊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兵,樊全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2170号原告:郭兵,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新野县。委托代理人刘涛,新野县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樊全胜,男,45岁,工人,住新野县二棉生活区。原告郭兵与被告樊全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郭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樊全胜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8月12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80000元,后偿还原告30000元,下欠5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追要未果,请求法院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兵不能提供被告樊全胜的具体住所地,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回原告郭兵。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