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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3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天长市天商贸易中心与天长市建林车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长市天商贸易中心,天长市建林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3249号原告:天长市天商贸易中心,住所地天长市天长街道建设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901459590。法定代表人:余启鸿,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跃礼,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长市建林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建设东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19908191G。法定代表人:黄梅玲,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长市天商贸易中心诉被告天长市建林车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天长市天商贸易中心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天长市天商贸易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长市天商贸易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5元,由天长市天商贸易中心承担。审判员  钱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