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8执1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吕文军、梁武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文军,梁武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8执1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文军,男,壮族,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天等县。被执行人:梁武德,男,1951年7月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7日作出的(2015)良刑初字第92号,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梁武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向申请执行人退赔300000元、缴纳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经本院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梁武德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把执行情况对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吕文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梁武德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吕文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梁武德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吕文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108执14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思阳审判员 曾石贤审判员 廖思养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文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