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26民初4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小丹与房伟庆、石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丹,房伟庆,石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4045号原告:张小丹,女,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茂活,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伟庆,男,195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石萌,女,195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丹诉被告房伟庆、石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丹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8元,减半收取424元,由张小丹负担。审 判 员 郑乃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福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