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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81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黄醒、朱胜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醒,朱胜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81执329号申请执行人:黄醒,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朱胜标,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醒与被执行人朱胜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报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除正在执行的被执行人朱胜标名下的房地产外,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朱胜标尚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及利息,本案需要等待它案执行被执行人拍卖财产后,参与案款分配。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人名单。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庆朝审判员  王锦荣审判员  薛寒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曾其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