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执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许亚旭、林清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亚旭,林清炎,陈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亚旭,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林清炎,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龙门镇龙美村目场内36号,现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陈桂英,女,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龙门镇龙美村目场内36号,现住厦门市翔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亚旭与被执行人陈桂英、林清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桂英、林清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主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桂英、林清炎名下无银行存款,亦无房产或车辆,且被执行人户籍不在本地无法查找,因此本案在短期内无法顺利执结。本院认为,由于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亦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属下落的情形,案件执行期限已超过三个月,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金瑶)审 判 员 (邓 芳)审 判 员 (黄晓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郭建 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