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罗衣哈莫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衣哈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刑初51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衣哈莫,女,1994年5月7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冕宁县,小学肄业,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7]4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衣哈莫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傅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衣哈莫到庭参加诉讼。英华博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翻译员海来有所担任翻译人。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衣哈莫于2017年4月20日18时许,在北京市丰台区天兰天日用百货批发市场北侧停车场内,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余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64克,被民警当场抓获。涉案毒品已被起获。公诉机关向法庭移送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罗衣哈莫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衣哈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犯贩卖毒品罪无异议,并作出供述。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罗衣哈莫在北京市丰台区天兰天日用百货批发市场北侧停车场内,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余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64克,被民警当场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余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4月20日,其到公安机关举报一名女子贩毒。其在派出所里给那个女子打了电话,说想要毒品海洛因。对方说400元一个,其说要5个。对方让其到丰台区纪家庙附近找她。民警给了20张红色的100元面值的人民币。后其在纪家庙附近的天兰天服装日用百货批发市场北侧停车场见到了那名女子,给了对方2000元,对方从右侧上衣兜内拿出一个白纸包,里面有5个蓝色小塑料包。之后他们就分开了,民警将那名女子控制住,其将那5小包毒品给了民警。余某辨认出被告人罗衣哈莫就是向其贩卖毒品的女子。2、证人吕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本市丰台区纪家庙菜市场旁出租平房的管理人,罗衣哈莫从2017年2月26日开始一个人在这里居住。吕某辨认出被告人罗衣哈莫就是在其处租住的女子。3、证人毛某证言证实,其是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广外派出所的民警,2017年4月20日,有个叫余某的男子来所称要举报1名贩毒的女子。后余某在派出所里给对方打电话,说要“那个东西”,对方称400元1个,余某说要5个,约在丰台区纪家庙天兰天服装市场北侧停车场见面交易。他们将事先登记好的冠字号20张100元面值的人民币给了余某,带着余某去了交易地点。18时许,那名女子出现了,并与余某进行了交易。交易后欲离开时,民警将那名女子抓获,经初步询问,那名女子叫罗衣哈莫,四川省彝族人。民警起获了那2000元以及1部手机,以及5包蓝色塑料包装的可疑物。4、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广外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记录1组证实,2017年4月20日,民警将被告人罗衣哈莫抓获,从被告人罗衣哈莫身上起获毒资人民币2000元,从与被告人罗衣哈莫交易的余某身上起获蓝色塑料包装可疑粉末5包。5、扣押清单证实,民警将被告人罗衣哈莫贩卖毒品时所用金色手机1部、手机卡以及5包可疑物予以扣押的情况。6、搜查笔录证实,民警对被告人罗衣哈莫的暂住地北京市丰台区纪家庙菜市场附近一出租房暂住地进行搜查,未发现其他可疑物品及违法行为。7、照片及制作说明1组证实,被告人罗衣哈莫贩卖的毒品、收取的毒资、手机中与余某的通话记录的情况。8、称量笔录1组证实,民警对被告人罗衣哈莫贩卖的毒品进行了称量,总净重为1.64克。9、取样笔录1组证实,民警分别从5个蓝色塑料袋内提取样本0.32克、0.32克、0.31克、0.42克、0.27克。10、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报告证实,经鉴定,民警送检的5份样本均检出海洛因。11、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广外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材料证实,2017年4月20日,被告人罗衣哈莫被当场抓获归案。12、被告人罗衣哈莫的户籍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罗衣哈莫的年龄、户籍地等基本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衣哈莫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衣哈莫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罗衣哈莫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系控制下交易,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衣哈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在案扣押手机一部、手机卡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喻晓敏人民陪审员 吕新杰人民陪审员 马 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任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