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孟新峰与张聪慧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新峰,张聪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866号申请执行人:孟新峰,男,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华县。被执行人:张聪慧,女,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新峰与被执行人张聪慧离婚纠纷一案中,案件申请标的为2017年1-6月份孩子抚养费1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聪慧已按申请标的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孟新峰按申请标的已全部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3执8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翟立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雷乔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