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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孟新峰与张聪慧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新峰,张聪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866号申请执行人:孟新峰,男,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华县。被执行人:张聪慧,女,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新峰与被执行人张聪慧离婚纠纷一案中,案件申请标的为2017年1-6月份孩子抚养费1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聪慧已按申请标的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孟新峰按申请标的已全部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3执8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翟立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雷乔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