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3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福建益川自动化设备股份公司、福建大方睡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福建益川自动化设备股份公司,福建大方睡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叶安源,叶惠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3229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田安北路288号青年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99005541C。法定代表人:李国杭,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新水、潘帝全,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益川自动化设备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霞美镇滨江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549593146。法定代表人:叶安源,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福建大方睡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诗山镇西上村西上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99039477G。法定代表人:叶艺峰,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密,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安源,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叶惠蓉,女,1973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福建益川自动化设备股份公司、福建大方睡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叶安源、叶惠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李静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运霞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