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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财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史从金与被申请人古林等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从金,古林,董灼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财保70号申请人:史从金。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清,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荣,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古林。被申请人:董灼芬。申请人史从金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40万元价值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威远县严陵镇外北路东段131号1幢2层附301号的房屋(产权证号:WY2017023**)。申请人史从金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威远县严陵镇凉风路18号附1号的房屋(产权证号:威远县房权证威房监证字第00154**号)用作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史从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本院应当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在40万元价值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古林、董灼芬所有的坐落于威远县严陵镇外北路东段131号1幢2层附301号的房屋(产权证号:WY2017023**),查封期限3年;二、查封申请人史从金用作保全担保的坐落于威远县严陵镇凉风路18号附1号的房屋(产权证号:威远县房权证威房监证字第00154**号),查封期限3年。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史从金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大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