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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执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南京三仁机电有限公司、SEONGYUNGYEONG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南京三仁机电有限公司,SEONGYUNGYEONG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704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金盛路1号金盛公寓12-101室。法定代表人:沈钟璞,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南京三仁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章村社区。法定代表人:成润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SEONGYUNGYEONG,男,韩国国籍,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南京三仁机电有限公司、SEONGYUNGYEONG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的(2017)苏01民初3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南京三仁机电有限公司、SEONGYUNGYEONG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中级法院执行局实施处部分工作职能及实行集中指定管辖的通知》的要求,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1民初314号民事判决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许 明审判员 沈晓蓓审判员 张彦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洲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