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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民初4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吴祥祥与金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祥祥,金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4468号原告:吴祥祥,男,1995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金姬,女,1981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祥祥诉被告金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祥祥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祥祥撤回对被告金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730元,由原告吴祥祥承担。审 判 长  杨绪浩审 判 员  马勇中人民陪审员  李培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