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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3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卓木海与陈宝参、陈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木海,陈宝参,陈金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3063号原告:卓木海,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宝参,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金良,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卓木海与被告陈宝参、陈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卓木海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卓木海以与被告陈宝参、陈金良还清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卓木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卓木海负担。审判员  廖良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凤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