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1480号原告:刘某,女,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被告陈某,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起诉。本案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学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环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