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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1480号原告:刘某,女,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被告陈某,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起诉。本案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学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环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