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2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陈锋与金一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锋,金一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2390号原告:陈锋,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金一锴,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原告陈锋为与被告金一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依法判令:1、被告金一锴归还原告陈锋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一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2日,被告金一锴以出具借条的形式向原告陈锋借款人民币6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后,被告金一锴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一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陈锋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5元,由被告金一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练 卿人民陪审员 陈雅萍人民陪审员 张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钟梓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