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临邑县西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孟凡亮、刘秀梅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邑县西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孟凡亮,刘秀梅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864号原告:临邑县西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恒源路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夏祯才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毕玉学,临邑邢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凡亮,男,汉族,1978年6月30日出生,住临邑县城区。被告:刘秀梅,女,汉族,1977年5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临邑县西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凡亮、刘秀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邑县西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孟凡亮、刘秀梅负担。审判员 张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学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