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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临邑县西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孟凡亮、刘秀梅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邑县西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孟凡亮,刘秀梅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864号原告:临邑县西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恒源路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夏祯才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毕玉学,临邑邢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凡亮,男,汉族,1978年6月30日出生,住临邑县城区。被告:刘秀梅,女,汉族,1977年5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临邑县西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凡亮、刘秀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邑县西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孟凡亮、刘秀梅负担。审判员  张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学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