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14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通明晶瓷实业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永朕日用百货商行、张子龙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通明晶瓷实业有限公司,义乌市永朕日用百货商行,张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457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通明晶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界群。被执行人义乌市永朕日用百货商行。负责人张子龙。被执行人张子龙。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通明晶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永朕日用百货商行、张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1068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通明晶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一、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54199.6元、违约金人民币4227.57元(按照拖欠货款54199.6元的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6年11月18日暂计至2017年8月5日)。二、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7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776.41元。本院依法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通明晶瓷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义乌市永朕日用百货商行、张子龙人民币61310.58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刘成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文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