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行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陈军与青岛市市北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青岛市市北区民政局,邱春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03行初106号原告陈军,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青岛市。被告青岛市市北区民政局,住所地青岛市延吉路80号。法定代表人王君基,局长。第三人邱春菊,女,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河南省镇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军诉被告青岛市市北区民政局、第三人邱春菊撤销结婚登记一案中,原告陈军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军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郝海滢人民陪审员 王洪亮人民陪审员 王晓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曲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