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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3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通汇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通汇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天津中联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万豪大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3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张自忠路162号增5号。主要负责人:徐晓华,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学荣,该分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李亚军,该分行职员。被执行人:天津通汇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249号中信物流科技园6号单体2层B37室。法定代表人:毛仪成。被执行人:天津中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发达街12号7门504室。法定代表人:沈众,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翠亨村D座12门102室及D-12-11地下室。法定代表人:尹盛斌,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万豪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249号中信物流科技园3号单体2层A060室。法定代表人:尹盛斌,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通汇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天津中联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万豪大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津高民二初字第00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审判员 李金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姚易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