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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执22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卢玲、童燕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卢玲,童燕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22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6号附3号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903132020J。负责人:陈光越,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卢玲,女,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童燕其,男,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卢玲、童燕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银行、房屋、工商管理部门等单位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本案抵押物为被执行人名下渝B×××××汽车一辆,我院已于2017年5月18日轮候查封,该车现下落不明,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截止2017年8月29日,被执行人卢玲、童燕其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借款本金2052856.62元及利息、手续费147600元、滞纳金47217.71元、律师费3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5549元、公告费8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571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磊审判员  丁 宏审判员  杨德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 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