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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8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冶学刚与李岫嵘、潘惟垣、陈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冶学刚,李岫嵘,潘惟垣,陈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82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冶学刚,男,回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岫嵘,女,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惟垣,男,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春梅,女,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上诉人冶学刚因与被上诉人李岫嵘、潘惟垣、陈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4民初16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冶学刚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自身原因为由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冶学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冶学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82.50元,退还上诉人冶学刚841.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那卓审判员  郭净审判员  范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雷静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