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3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天水铁路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省建筑投资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水铁路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民初1728号原告:天水铁路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法定代表人:杨宝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欢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水铁路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水铁路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原告天水铁路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水铁路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6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水铁路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温朝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晨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