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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5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武汉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5310号原告:武汉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关山二路特*号。法定代表人:王宇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登,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偲,女,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