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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初2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杨某某,黄某某,赵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2175号原告程某某,男,汉族,1971年7月21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佟亚丽,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汉族,约62岁,住漯河市郾城区。第三人黄某某,男,汉族,约35岁,住漯河市郾城区。第三人赵某某,男,汉族,约32岁,住漯河市郾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第三人黄某某、赵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0元,由原告程某某承担。审判员  朱开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