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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81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熊炳青与张敬、高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炳青,张敬,高定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81民初1568号原告:熊炳青,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张敬,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高定琴,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原告熊炳青与被告张敬、高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熊炳青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熊炳青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龚家福人民陪审员  刘文林人民陪审员  张必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