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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恢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赵恒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恒,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恢77号申请执行人:赵恒,男,汉族,1970年10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74年4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赵恒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1民初40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财审判员  刘秀伟审判员  陈文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兴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