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执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滦平盛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海峰、黄海萃、黄杰、赵胤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滦平盛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海峰,黄海萃,黄杰,赵胤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1323号申请执行人:滦平盛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富强小区11号楼底商。法定代表人:房玉民。被执行人:黄海峰,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住滦平县。被执行人:黄海萃,女,1987年1月16日出生,住滦平县。被执行人:黄杰,女,1982年5月17日出生,住滦平县。被执行人:赵胤林,男,1988年1月7日出生,住滦平县。申请执行人滦平盛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海峰、黄海萃、黄杰、赵胤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10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滦平盛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824执1323号申请执行人滦平盛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海峰、黄海萃、黄杰、赵胤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景全人民陪审员 朱广为人民陪审员 刘 云 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天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