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执9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鑫华石油加油中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鑫华石油加油中心,武中华,李英,聊城昌泽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9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61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被执行人聊城市鑫华石油加油中心,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许营镇袁庄南聊滑路路北。法定代表人武中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武中华,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李英,女,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聊城昌泽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纬二路路北498号。本院在执行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聊城市鑫华石油加油中心、武中华、李英、聊城昌泽物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5)聊东商初字第174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聊城昌泽物资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聊滑路北许营镇袁庄村土地(2011)第361号开069一宗、地上房屋建筑物(院内西平方、院内西北角简房、走廊、厂房、院内东北角平方(1)、院内东北角平方(2)、变压器房、大门西门市房)若干、设备(地上油罐500立方米、地上油罐300立方米、变压器250KVA)若干。本院依法提交委托评估。2016年12月26日,山东信源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评估报告书,该土地的评估价格为8504850元。2017年1月19日,聊城金石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了评估报告书,被执行人聊城昌泽物资有限公司名下房屋建筑、设备评估价格分别为1409321.61元、278000元,总计1687321.6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聊城昌泽物资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聊滑路北许营镇袁庄村土地(2011)第361号开069一宗、地上房屋建筑物(院内西平方、院内西北角简房、走廊、厂房、院内东北角平方(1)、院内东北角平方(2)、变压器房、大门西门市房)、设备(地上油罐500立方米、地上油罐300立方米、变压器250KVA)。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振广审判员 白 玮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传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