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2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兆兵与张海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兆兵,张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2845号申请执行人杨兆兵,男,汉族,1970年1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海军,男,汉族,1984年3月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兆兵与被执行人张海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陈海滨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