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202民初2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宝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2882号原告: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农区石大公路96号。法定代表人:杨立军,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靖芳,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晓莉,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宝森,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大武口区星海时代花园3-1-130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宝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29日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杨宝森的起诉。本院认为,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宝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抒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