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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8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魏永杰与西部大开发杂志社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永杰,西部大开发杂志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85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永杰,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榆林市榆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西部大开发杂志社,住所地陕西省政府前大楼东3081号(西安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雷一鸣,该杂志社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魏永杰、西部大开发杂志社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2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永杰于2017年8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西部大开发杂志社于2017年8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魏永杰、西部大开发杂志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永杰、西部大开发杂志社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魏永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856元,减半收取928元,由上诉人魏永杰负担。上诉人西部大开发杂志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308元,由上诉人西部大开发杂志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宏审 判 员  董凡代理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袁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