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101行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戴世峰与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世峰,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7101行初839号原告戴世峰,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告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原告戴世峰要求被告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表示诉讼目的已经达到,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世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世峰负担。审 判 长 王剑晖人民陪审员 解济民人民陪审员 范丽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