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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1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小莹与惠双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莹,惠双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22民初1867号原告:李小莹,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回族,住中牟县。被告:惠双喜,曾用名惠小双,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原告李小莹与被告惠双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惠双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小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装修款135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8日,原告开始为被告提供劳务,原告为被告承包的位于中牟县××××东村房屋装修工程从事装修工作,工资按天计算,每天120元或者200元,原告一直为被告提供劳务,一直到2016年5月份,但是原告的工资被告分文未付。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工资13500元,但是被告以无钱为由一拖再拖。2016年11月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被告承诺2016年11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若不付清按每天50元计算利息。但是被告拒不履行承诺,至今也没有支付。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欠条一份。被告惠双喜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份,被告承包位于中牟县××××东村房屋装修工程,原告为被告承包的工程提供装修工作。工程完工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付劳务款。2016年11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欠李小莹现金13500元整,2016年11月30日之前一定付清,付不清按每天50元利息计算,欠款人惠小双,2016年11月5日。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款,原告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李小莹按双方约定向被告惠双喜提供劳务后,经双方核算,被告欠原告劳务款13500元及利息的事实由被告出具的书面欠条为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惠双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小莹劳务款一万三千五百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惠双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卫中人民陪审员  蔡 彬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淑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