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81民初64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亚萍与韩雪亮、张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萍,韩雪亮,张月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八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81民初6457号之一申请人:张亚萍,女。被申请人:韩雪亮,男。被申请人:张月霞,女。申请人张亚萍与被申请人韩雪亮、张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亚萍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韩雪亮、张月霞共同所有的位于神木市神木镇五龙口大桥南侧(产权证号为091186**)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原告张亚平及其偶贺清文自愿以其二人共同所有的位于神木市神木镇火神庙沟67号(产权证号为091300**)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法应当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韩雪亮、张月霞共同所有的位于神木市神木镇五龙口大桥南侧(产权证号为091186**)房屋一套。二、依法查封原告张亚萍及其配偶贺文清共同所有的位于神木市神木镇火神庙沟67号(产权证号为091300**)房屋一套。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改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毛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