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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1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宋小虹、江西华强竹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小虹,江西华强竹业有限公司,徐士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1民初944号申请人:宋小虹(曾用名宋小红),女,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申请人:江西华强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冯田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84128861。法定代表人:徐士强。被申请人:徐士强,男,195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宋小虹与被申请人江西华强竹业有限公司、徐士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宋小虹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华强竹业有限公司、徐士强的银行存款14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为该保全措施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认为,申请人宋小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华强竹业有限公司、徐士强的银行存款148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周景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