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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11执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嘉兴华洋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411执156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嘉兴华洋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天益冶金有限公司;四川天益冶金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天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马边天益镍铬材料有限公司;阿坝汶川天源镍铬材料有限公司;成都益海矿业有限公司;广汉天益冶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天益远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青海天益冶金有限公司;青海天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阿坝汶川天源镍铬材料有限公司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失信情形。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青海天益冶金有限公司(66194010-4);青海天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78141566-2);阿坝汶川天源镍铬材料有限公司(58836605-3)(公民身份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全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该名单统一向社会公布。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