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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8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龙胜县深龙建材综合门市部、廖伸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胜县深龙建材综合门市部,廖伸友,广西业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龙定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8执47号申请执行人:龙胜县深龙建材综合门市部,住所地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浔江北区仰寨组滨江路。负责人:申翼华,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廖伸友。被执行人:广西业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荔浦县荔城镇中园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先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龙定春。申请执行人龙胜县深龙建材综合门市部与被执行人廖伸友、广西业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龙定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桂0328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2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定:1、被告廖伸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龙胜县深龙建材综合门市部水泥款292874元;2、被告广西业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龙定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5898元,由原告龙胜县深龙建材综合门市部负担98元,由三被告负担5800元。但上述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广西业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龙定春、廖伸友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龙胜县深龙建材综合门市部的执行请求,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廖伸友、广西业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龙定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7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但截止2017年8月28日均未履行。2017年8月29日经本院执行协调,申请执行人龙胜县深龙建材综合门市部与被执行人龙定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龙胜县深龙建材综合门市部同意在该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龙胜县深龙建材综合门市部与被执行人龙定春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履行期间不宜强制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龙胜县深龙建材综合门市部同意在该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终结本案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一涛代理审判员  陆梦村代理审判员  杨再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书 记 员  吴英梅附带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更多数据: